適合誰
希望「有病賠錢、無病退費」,同時需要多次危疾保障的投保人
產品亮點
首次索償即退100%已缴保費,豁免未來保費
癌症復發或轉移最多可再賠2次(共3次)
心脏病/中風可獲額外100%賠償(Plus版)
無索償期滿可取回全部已缴保費
供款年期
—
每年保費
平衡保費,保費率非保證
涵蓋嚴重危疾數目
62種
涵蓋早期危疾數目
不適用
身故賠償
已繳保費總額100%(只適用於未有已付或應付賠償時)
等候期
一般疾病等候期60日;
癌症復發等候期1.5年;
全新癌症等候期1年
癌症復發等候期1.5年;
全新癌症等候期1年
投保年齡
非吸煙者0至65歲;
吸煙者18至65歲(視乎繳付年期而定)
吸煙者18至65歲(視乎繳付年期而定)
保障概覽
退還保費保險賠償:首次確診62種受保嚴重疾病,退還已繳保費總額100%;癌症保障(退還保費後持續至85歲):透過嚴重疾病多重保險賠償可就癌症提出最多2次索償,每次為保額100%;或選擇持續癌症保險賠償,每月賠償為保額5%,最長4年;心臟病發作及中風保障(只適用於升級版):各提供1次額外賠償,每次為保額100%;無索償保險賠償:保單期滿時無索償可取回已繳保費總額100%;總保障上限:基本版癌症保障最高達保額240%;升級版涵蓋心臟病及中風後,總保障最高達保額440%
保障期
直至被保人85歲
保障疾病數目
62種嚴重疾病
等候期條款
一般受保疾病:保單日期後60日內確診不獲賠償;癌症等候期:全新癌症需與上一次癌症相隔最少1年;復發/擴散/持續癌症需相隔最少3年;心臟病發作及中風等候期:第2次索償需與上一次索償相隔最少1年
不保事項
前已存在的情況;18歲前發病或確診之先天性缺陷或疾病;HIV/愛滋病(因輸血或職業感染除外);自我傷害或自殺;酒精中毒或非醫生處方藥物中毒;犯罪行為;乘坐飛機(付費商用客機乘客除外);確診日期起14日內身故不獲嚴重疾病多重保險賠償
保證回報
保證回報
退還保費保險賠償相等於已繳保費總額100%(首次索償時);無索償保險賠償相等於已繳保費總額100%(期滿時);身故保險賠償相等於已繳保費總額100%(若無其他賠償)
預期回報
預期回報
產品屬消費型保障,保費主要用於危疾保障,無儲蓄或投資成分;說明例子(30歲非吸煙者,保額100萬,25年繳):如55歲確診心臟病發作獲退還保費約19.8萬,66歲心臟病復發獲100萬,71歲中風獲100萬,總賠償約219.8萬;說明例子(55歲非吸煙者,保額50萬,20年繳):如60歲確診乳癌獲退還保費約5.2萬並豁免日後保費,1.5年後乳癌復發選擇持續癌症保險賠償每月2.5萬、長達4年約120萬,總賠償約125.2萬
風險提醒
癌症保障選項互斥且具鎖定效應
一旦就任何癌症領取過Continuous Cancer Payout Benefit中的任何一期款項,日後將不再獲Multiple Claims Major Illness Benefit(癌症)的賠償付;
反之亦然。消費者選擇路徑受條款約束,靈活度受限。
反之亦然。消費者選擇路徑受條款約束,靈活度受限。
持續癌症月領須每6個月提交仍在治療證明
受保人須每6個月提交報告證明仍然患有癌症並正接受持續癌症治療,否則月領可能被終止。屬持續性舉證義務,對身體虛弱或治療結束後的受保人不利。
癌症總賠償付設上限240%保額
Continuous Cancer Payout與Multiple Claims Major Illness Benefit就癌症的所有賠償付合計不超過240%保額,意味多次癌症復發患者可能在未達實際醫療需求前已耗盡保障。
保障年期至85歲,屆滿後無續保或轉換權說明
宣傳冊載明所有保障均至受保人年齡85歲,但未明確說明年期屆滿的續保、轉換或返還選項,是否完全終止存在模糊。
屬補充型保單,對現有危疾保單具依賴性
此計劃定位為補充現有CI保單保障缺口(upgrade),若原保單失效或調整,本保單價值可能被削弱。產品設計綁定消費者須先持有其他CI保單,影響獨立投保的靈活性。
腳註條件未在宣傳冊正文披露
多處關鍵條款附以腳註1-5(如退款條件、保額定義、等待期細節、治療定義),宣傳冊未列明這些腳註的實際內容,消費者在投保前難以全面評估條款。
等待期規則不完整披露
對於非1.5年的新癌症、Heart Attack、Stroke等待期僅以圖表暗示,宣傳冊正文未列明具體天數或適用細則,可能隱藏超過90天的等待期。
第三方醫療信息免責聲明
AXA對其引用的醫療/統計資料不作準確性保證,該等信息不構成醫療建議;
如受保人基於錯誤信息作出投保或索償決定,可能影響保障預期。
如受保人基於錯誤信息作出投保或索償決定,可能影響保障預期。
做得好的地方
疾病定義及理賠門檻
癌症總賠償付上限(Aggregate Cap):Continuous Cancer Payout + Multiple Claims Major Illness累計不超過240% of sum insured
癌症期數、中風後遺症的定義寬緊
持續/多次賠償機制
Multiple Claims Major Illness Benefit – Cancer(癌症多次索償保障):每次賠償付100% of sum insured,最多可索償2次
癌症、心臟病等能否多次賠償
豁免保費條款
確診後能否豁免未來保費
涵蓋疾病總數
首次62種主要疾病保障(First Claim Protection):等同於100%已繳總保費(即Refunds of Premium Benefit金額)
涵蓋疾病數目(90%索償集中癌症/心臟/中風)
資料未公開
早期/非嚴重疾病保障
原位癌等早期疾病能否提早獲賠
資料未公開
純保障 vs 儲蓄型
定期純保障保費平,儲蓄型有現金價值
資料未公開
等候期與生存期條款
兩次索償間等候期、生存期要求
資料未公開
保證 vs 非保證紅利
保證現金價值與非保證紅利的比例
資料未公開
身故賠償機制
未曾索償而身故的恩恤金
資料未公開
增值醫療支援服務
第二醫療意見、海外轉介
資料未公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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