適合誰
30-50歲在職人士,着重危疾保障兼有儲蓄需要
產品亮點
62種重疾+28種輕症,覆蓋全面
年輕投保人可獲50%額外保障
可附加早期疾病及多重賠償
非保證終期紅利兼享儲蓄
供款年期
20年 (0-55歲) / 25年 (0-50歲)
每年保費
視保額、年齡、性別及吸煙狀況而定
涵蓋嚴重危疾數目
62
涵蓋早期危疾數目
54
身故賠償
基本計劃保額100%及任何終期紅利(惟須扣除非嚴重疾病保險賠償下任何已索償金額)
等候期
60天
投保年齡
0-55歲 (20年繳付) / 0-50歲 (25年繳付)
嚴重疾病保障
基本計劃就62種受保嚴重疾病提供保障至100歲,確診後獲支付基本計劃保額100%及任何終期紅利,賠償1次後基本計劃保障終止
早期嚴重疾病保障
早期附加契約就54種受保早期嚴重疾病提供保障至85歲,確診後獲支付附加契約保額100%
非嚴重疾病保障
基本計劃就28種受保非嚴重疾病提供保障至100歲,每次賠償為基本計劃保額25%,每種疾病可索償1次,惟(a)血管成形術及其他冠狀動脈疾病之創傷性療法及(b)原位癌就相同疾病最多可索償2次;每次每種非嚴重疾病上限為400,000港元/澳門元或50,000美元
多次賠償保障
多重附加契約:59種嚴重疾病分10個組別,額外4次賠償,每次為附加契約保額100%;多重附加契約加強版:59種嚴重疾病分10個組別,額外8次賠償,每次為附加契約保額100%
額外保障
首10個保單週年日前支付嚴重疾病或身故賠償:0-35歲獲額外50%基本計劃保額;36歲或以上獲額外35%基本計劃保額
癌症多次賠償
基本計劃+多重附加契約加強版:癌症最多3次(包括基本計劃),新症相隔最少1年,復發或擴散相隔最少5年並須完全緩解
心臟病發作多次賠償
基本計劃+多重附加契約加強版:心臟病發作最多2次,相隔最少1年
中風多次賠償
基本計劃+多重附加契約加強版:中風最多2次,相隔最少1年
保費豁免
當基本計劃下所有已支付及應支付的保險賠償達到基本計劃保額100%,附加契約日後所有保費可獲豁免
增值服務
危疾同途支援計劃提供預防、治療及康復各階段支援
癌症定義不保範圍
所有經組織學分類為良性、原位癌、惡性前期、非侵入性、界性惡性或低潛在惡性的腫瘤;所有存在HIV的腫瘤;所有被分類為低於RAI第3期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;Gleason評分低於7的前列腺腫瘤;TNM T1N0M0或以下級別的甲狀腺腫瘤;所有皮膚癌(惡性黑色素瘤皮膚癌除外)
主要不保事項(1年內)
保單日期或復效日期起計1年內自殺(神志正常與否),只退還已繳付保費
主要不保事項(等候期60天)
等候期內出現受保疾病病徵或症狀、接受治療或被診斷,該等候期不適用於因意外直接導致的受保疾病
主要不保事項(前已存在情況)
保單日期前已存在的情況、疾病或受傷
主要不保事項(先天性缺陷)
18歲前出現或被診斷的先天性缺陷或疾病(部分特定疾病除外)
主要不保事項(HIV)
HIV及相關疾病(因輸血或職業感染除外)
主要不保事項(其他)
自我傷害/自殺、酒精中毒或非醫生處方藥物中毒、犯罪行為、乘坐飛機(付費商用客機乘客或機組人員除外)
原位癌索償限制
就同一疾病第2次索償時,必須為不同受保障器官
冠狀動脉疾病創傷性療法限制
第2次索償的治療必須在已獲第1次賠償的醫療檢查中沒有發現多於50%狹窄的位置
索償生存期要求
被保人須於確診日期後生存最少14日(包括確診日期當日)
多次索償相隔期
2種不同嚴重疾病相隔最少1年;癌症復發或擴散相隔最少5年並須完全緩解;心臟病發作第2次相隔最少1年;中風第2次相隔最少1年
特定年齡限制
植物人/不能獨立生活:15-75歲首次確診;多發性硬化症等:5歲以上首次確診;川崎綜合症等22種疾病:22歲以下首次確診
保證回報
保證回報
保證現金價值:於保單退保或期滿時支付;退保價值為保證現金價值100%加任何終期紅利
預期回報
預期回報
終期紅利(非保證):保單生效5年後派發,於嚴重疾病賠償達100%/退保/期滿/身故時支付(以最早者為準);投資目標70-90%固定收益資產、10-30%增長資產
風險提醒
終期紅利完全非保證且可由公司單方調整
終期紅利的實際金額僅在支付時才能確定,公司有權不時調高或調低該紅利,消費者無法預期回報。
保額遞增批註的遞增率由公司單方設定最低下限
雖然名義上是參考消費物價指數對抗通能,但公司可自行釐定最低遞增率,消費者並無議價能力。
基本計劃保障期限有上限(至100歲,非終身)
保障僅至受保人100歲,之後基本計劃終止;
附加保障更早於85歲終止,年長受保人的保障權益受限。
附加保障更早於85歲終止,年長受保人的保障權益受限。
附加保障的持續性受制於公司條款細則
即使基本計劃終止後附加保障仍可存續,但需繼續繳付保費且須遵守各附加保障的條款細則,公司保留單方解釋權。
未明確披露續保保證性及冷靜期條款
作為長期分紅壽險產品,宣傳冊未明確列出保證續保權利、冷靜期、寬限期等重要消費者保護條款。
Multiple Benefit / Enhancer 二選一限制靈活性
Multiple Benefit Supplement 與 Enhancer 版本只能二選一,無法同時享受更全面的多重保障。
腳註編號衆多(1-13+),關鍵限制條件未在正文中明確列明
多個重要理賠償條件、除外責任、等待期等隱藏在腳註中,消費者容易忽略。原文已被截斷,進一步加劇信息不透明。
輕症賠償償限制可能不利於消費者
輕症最多2次賠償償(僅適用於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及原位癌),其他輕症每種僅限1次,且總額達100%保額後不再賠償償。
做得好的地方
疾病定義及理賠門檻
Death Benefit(身故賠償償):100%基本計劃保額 + 終期紅利(扣除已支付的輕症賠償償)
癌症期數、中風後遺症的定義寬緊
早期/非嚴重疾病保障
Early Stage Major Illness III Supplement(早期嚴重疾病附加保障III):詳見原文(文本截斷)
原位癌等早期疾病能否提早獲賠
純保障 vs 儲蓄型
Guaranteed Cash Value(保證現金價值):退保或期滿時支付保證現金價值
定期純保障保費平,儲蓄型有現金價值
保證 vs 非保證紅利
Guaranteed Cash Value(保證現金價值):退保或期滿時支付保證現金價值
保證現金價值與非保證紅利的比例
涵蓋疾病總數
Major Illness Benefit(嚴重疾病保障):100%基本計劃保額 + 終期紅利(扣除已支付的輕症賠償償)
涵蓋疾病數目(90%索償集中癌症/心臟/中風)
身故賠償機制
Death Benefit(身故賠償償):100%基本計劃保額 + 終期紅利(扣除已支付的輕症賠償償)
未曾索償而身故的恩恤金
資料未公開
持續/多次賠償機制
癌症、心臟病等能否多次賠償
資料未公開
等候期與生存期條款
兩次索償間等候期、生存期要求
資料未公開
豁免保費條款
確診後能否豁免未來保費
資料未公開
增值醫療支援服務
第二醫療意見、海外轉介
資料未公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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